♣外籍看護工-需求申請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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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籍看護工-申請資格

(一)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,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:

1.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。殘障者應持有殘障手冊,病患應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出具證明。被看護者需至少需具備下列前9項身心障礙項目其中之一。
(1)平衡機能障礙
(2)智能障礙
(3)植物人
(4)失智症
(5)自閉症
(6)染色體異常
(7)先天代謝異常
(8)其他先天缺陷
(9)精神病
(10)肢體障礙
(11)罕見疾病
(12)多重障礙 (至少具有前十一項障礙之一)

2.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,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。
§ 需2小時看護病患之參考評估工具:
(1)衛生署修訂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。
(2)各項特定病症、病情、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。
(3)巴氏量表(Barthel Index)。

  3.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增加聘請1位看護工:
(1)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。
(2)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,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。

(二)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:
  1.配偶
  2.直系血親
  3.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
  4.一親等之姻親
  5.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

(三)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(非台灣人)時,應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我國居留。


申請外籍看護工-應備資料

(一)受看護者之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,或殘障手冊正反面影本。

(二)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。

(三)申請人與被看護人之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。

(四)申請人私章一枚。


外籍看護工-期滿重招

(一)同一被看護者,以聘僱一名外籍看護工為限。

(二)雇主與外籍看護工之契約一簽二年,二年到期經雙方同意,可展延一年,共三年。同一外籍看護,至多可在台工作六年。

(三)雇主可於外籍看護工期滿前四個月,辦理重新招募許可。